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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11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18號 債 權 人 湯兆麟 代 理 人 蔡宗隆律師 債 務 人 磐石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姚立和  臺北市○○區○○街○巷○號 人 債 務 人 李玲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仟肆佰肆拾捌   萬陸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