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277號
債 權 人 鉅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杜妙玲
債 務 人 永安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威竹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惟沈威竹僅為
公司負責人,並
非契約
當事人,且未提出其他證據釋明其於
電話中承諾願意負起連帶清償責任,故債權人對沈威竹之聲
請
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