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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127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277號 債 權 人 鉅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妙玲 債 務 人 永安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威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沈威竹僅為   公司負責人,並非契約當事人,且未提出其他證據釋明其於   電話中承諾願意負起連帶清償責任,故債權人對沈威竹之聲   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