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89號
債 權 人 李美玲
債 權 人 江品華
前列李美玲、江品華共同
債 務 人 潘泰有
債 務 人 熊賀也生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紘箖
人
一、債務人潘泰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伍拾萬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紘箖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伍拾萬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熊賀也生活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捌佰伍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
上開債務人中,倘任一債務人對債權人為清償者,其餘債務
人在已清償之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
五、債務人並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不服
主文第一項至
第四項之內容,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惟三債務人所
擔保者係同一原因債權,構成不真正連帶債務,故就債權人
之聲明增列如主文第四項之限制,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