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096號
債 權 人 偉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明國
代 理 人 姜志俊
律師
債 務 人 許文菁
債 務 人 許
乃仁
債 務 人 許心瑜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惟金錢債權本
質上可分,並無
民法第292 條
準用第272 條連帶債務規定之
問題,債權人請求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之聲請
駁回,如不服該
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