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919號
債 權 人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釧溥
債 務 人 君邦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麗郁
人
債 務 人 黃再發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貳萬零
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四,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三
點四零八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
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