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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3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40號 債 權 人 台灣捍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佩琳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張昭瑜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 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 於宜蘭壯圍鄉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 ,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 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