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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5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162號 債 權 人 林國欽 債 務 人 品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韻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之原承攬契約內容,或相關估價單或發   票影本,或其他足釋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如聲請狀主張之   債權存在之釋明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