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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68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869號 債 權 人 錦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君 債 務 人 百冠紙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 十二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權人「錦達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增列 其法定代理人為「莊惠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得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