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095號
債 權 人 協京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明源
債 務 人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叁仟肆佰玖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肆萬零捌佰
捌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