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195號
債 權 人 銓耀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紹耀
債 權 人 宏耀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王紹耀
債 務 人 正益工程企業社(合夥)
法定代理人 張進謀
法定代理人 蔡莛蓁即蔡金英
債 務 人 張進謀
一、債務人正益工程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
伍萬陸仟壹佰肆拾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其財
產不足清償時,則由債務人張進謀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惟查:蔡莛蓁
即蔡金英已設籍新北市三重戶政事務所,行方不明,又支付
命令不得
公示送達,故債權人對蔡莛蓁即蔡金英之聲請
駁回
,如不服該部分,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