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973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海威寬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文豪
人
債 務 人 賈瑞文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肆萬玖
仟貳佰零玖元,及依附表所計算之利息與
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