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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023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23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 務 人 麗基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葉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零玖萬伍仟   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   息百分之三點四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