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937號
債 權 人 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光漢
債 務 人 永憶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豪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仟貳佰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