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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124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1244號 債 權 人 威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人杰 債 務 人 波思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艾瑞夫(ARIF ONAZ) 債 務 人 林艾瑞夫(ARIF ONAZ) 一、㈠債務人波思汎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    佰零伍萬零伍佰玖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林艾瑞夫( ARIF ONAZ)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    同)肆佰零伍萬零伍佰玖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上開第㈠㈡項所命給付,如其中有一債務人為給付,另一債   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其給付義務。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