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1244號
債 權 人 威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人杰
債 務 人 波思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艾瑞夫(ARIF ONAZ)
債 務 人 林艾瑞夫(ARIF ONAZ)
一、㈠債務人波思汎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
佰零伍萬零伍佰玖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㈡債務人林艾瑞夫( ARIF ONAZ)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
同)肆佰零伍萬零伍佰玖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上開第㈠㈡項所命給付,如其中有一債務人為給付,另一債
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其給付義務。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