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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1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159號 債 權 人 復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洪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未記載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資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