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97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馥揚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志昱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柒佰柒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