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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297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97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馥揚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志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柒佰柒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