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38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3807號 債 權 人 三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新北市中和尊爵富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駿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所依據之合約內容,及七月份管理服務費之計算方   式,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之日期。 二、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