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3807號
債 權 人 三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新北市中和尊爵富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楊駿偉
上列
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請求所依據之合約內容,及七月份管理服務費之計算方
式,
暨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之日期。
二、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件支付命令聲請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