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771號
債 權 人 魏德邁
債 務 人 忠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永吉
債 務 人 睿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忠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