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5892號
債 權 人 飛斯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Sebastian Beck
債 務 人 永美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貞
上列
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
法律依據及釋明證據
。( 如未約定利率時,得請求依法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