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6869號
債 權 人 網動廣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雪惠
債 務 人 台灣標準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雄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㈡新臺幣(下同)肆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