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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68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6890號 債 權 人 鋁祥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慶 債 務 人 陳興秋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於聲請狀主張之108 年8 月13日有受僱於債權人之事   實,及債權人有如債權人主張之曠職至債權人商譽受損,及   人力財力損失之內容及計算方法,暨相關得釋明之證據。   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   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   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   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   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   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   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   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   ,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另依前揭條文一百零四年   六月十五日之修正理由為:「為免支付命令淪為製造假債權   及詐騙集團犯罪工具,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為兼顧督促程   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   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   人正當權益,避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爰增列第二項,強   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不   合於本條第二項規定者,法院得依本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   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再依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規定:「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   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   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所謂因釋明而應提出法院能即   時調查之證據,係指當事人於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   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而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