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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852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852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群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進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玖佰貳拾貳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89953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08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6,92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Y189953。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