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9076號
債 權 人 來得富裝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春棠
債 務 人 杰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志偉
債 務 人 呂樹泉
上列
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說明
本件裝潢工程契約係與債務人杰克科技有限公司簽訂
,或係與債務人呂樹泉簽訂?又本件請求金額係向債務人杰
克科技有限公司請求,又或係與債務人呂樹泉請求?工程是
否已完成?為何未依契約約定之以進場訂金30% 、過半40%
、完工30%之方式付款?
二、債務人呂樹泉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