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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90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9076號 債 權 人 來得富裝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棠 債 務 人 杰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志偉 債 務 人 呂樹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說明本件裝潢工程契約係與債務人杰克科技有限公司簽訂   ,或係與債務人呂樹泉簽訂?又本件請求金額係向債務人杰   克科技有限公司請求,又或係與債務人呂樹泉請求?工程是   否已完成?為何未依契約約定之以進場訂金30% 、過半40%   、完工30%之方式付款? 二、債務人呂樹泉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