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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94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9451號 債 權 人 海山閣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勝忠 債 務 人 漢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明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債務人為新北市○○區○○路○○號1 樓建物之所有權人之   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