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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993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933號 債 權 人 建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柏 債 務 人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柒拾貳萬陸仟肆   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聲請人即債   權人僅得請求法定利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聲請駁回,   如不服該部分,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