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102號
債 權 人 佑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有利
債 務 人 驛榮企業社
債 務 人 李慶香
債 務 人 張世榮
上列
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聲請狀聲請之債務人是否為驛榮企業社、李慶香、張世
榮共三人?本件請求金額中債務人驛榮企業社、李慶香、張
世榮各應給付之金額若干?如係向債務人李慶香、張世榮個
人請求給付時,應提出相關請求原因及釋明之證據。
二、債務人李慶香、張世榮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