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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4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102號 債 權 人 佑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有利 債 務 人 驛榮企業社 債 務 人 李慶香 債 務 人 張世榮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聲請之債務人是否為驛榮企業社、李慶香、張世   榮共三人?本件請求金額中債務人驛榮企業社、李慶香、張   世榮各應給付之金額若干?如係向債務人李慶香、張世榮個   人請求給付時,應提出相關請求原因及釋明之證據。 二、債務人李慶香、張世榮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