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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63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368號 債 權 人 禾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昆萬 債 務 人 李宥辰即第四人稱系統家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宥辰之最新戶籍謄本( 同名人數過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