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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681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818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孋顏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思玗 人 債 務 人 劉芷菁 一、債務人孋顏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   拾伍萬伍仟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聲請人若對於相對人孋顏生技有限公司之   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相對人林思玗、劉芷菁支付上述請求   金額及範圍。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