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720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威原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金發
人
債 務 人 吳明駿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壹萬貳
仟陸佰肆拾陸元,及依附表計算之利息與
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