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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84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455號 債 權 人 龍景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敏志 以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阿爾砝形象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阿爾砝形象 國際有限公司營業址設於新北市淡水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 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債務人營業址所在地之管 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 本院聲請自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