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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86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632號 債 權 人 維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其峰 債 務 人 春城麗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於聲請狀上記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   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   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   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