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632號
債 權 人 維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其峰
債 務 人 春城麗緻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列
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於
聲請狀上記載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
(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
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
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
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
明文。次按
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