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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928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28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游宗信 債 務 人 洪海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思凱 人           樓 債 務 人 薛名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仟萬元,及依   附表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