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99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995號 債 權 人 小船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廖軍 債 務 人 福客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依倫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關於專屬管轄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公司設於苗 栗縣,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事件專屬於 債務人住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 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