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百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琴
以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
第7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1日裁
定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3月13日送達於聲請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