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台灣偉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展晃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
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
本件案號及
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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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36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台灣偉登精│兆豐商業銀│108年3月3日 │1,926,872 │AG0000000 │ │
│ │密工業股份│行板南分行│ │元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002 │台灣偉登精│兆豐商業銀│108年4月3日 │1,926,869 │AG0000000 │ │
│ │密工業股份│行板南分行│ │元 │ │ │
│ │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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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
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
法院聲請
除權判決,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
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
國
( 下同) 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
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