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大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游秀玉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
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
本件案號及
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108年度司催字第5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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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票 據 號 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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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李致遠 │永豐銀行 │ 108 年6 月30日 │20,000元 │0000000 │
│ │ │蘆洲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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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
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
除權判決,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
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