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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徐德守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法  謝政義律師
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如附表一編號1、2、3所示財產,以「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約後,將保單解約金於本件清算程序中分配予全體無擔保債權人」為處分方法。
附表二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返還債務人。
    理  由
一、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8年4月30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3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又債務人有如本院108年6月11日公告債權表所載已申報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有本院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在卷可考。而債務人所陳之名下財產,經本院調查後,予以處分如下:
   (一)就附表一所示之保單,截至108年4月30日止保單價值準備金共為新臺幣(下同)45,805元,此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附卷可稽。就附表一所示之保單,經本院詢債務人同意,將於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約後,將解繳到院之保單解約金分配予債權人。
   (二)次查,債務人現年70歲,附表二編號1至7之存款不足支應債務人一個月之生活費,屬清算財產、不予處分;編號8至12之財產無保單解約金或難以變價,可認無清算價值,故不予變價,返還債務人。
三、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
    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函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
108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61號  財產所有人:徐德守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備註
1
國泰人壽保險契約預估解約金(保單號碼:7241778856)
7333
依國泰人壽函覆保險解約金7,333元
2
國泰人壽保險契約預估解約金(保單號碼:3980165433)
30224
依國泰人壽函覆保險解約金30,224元
3
國泰人壽保險契約預估解約金(保單號碼:7244177730)
7748
依國泰人壽函覆保險解約金7,748元
附表二:
108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61號  財產所有人:徐德守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備註
1
臺灣銀行存款
695

2
郵政儲金存款
81

3
玉山銀行存款
44

4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
429

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存款
97

6
第一銀行存款
48

7
臺灣土地銀行存款
78

8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契約預估解約金
500
據債務人陳報稱108年8月28日失效
9
華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905
據債務人陳報稱已暫停發行,應無價值
10
智盛全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3000
據債務人陳報稱已暫停發行,應無價值
11
中國泰山科技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股票
4000
據債務人陳報稱已暫停發行,應無價值
12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000
據債務人陳報稱已暫停發行,應無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