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德信冠群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於知慶
代 理 人 陳姵君
律師
劉湘宜律師
相 對 人 林冠百
徐海蒂
關 係 人 獨身貴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聖欽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
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
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如附件之附表。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
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