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科大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霍莉君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嚴明英就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 條固定有明
文。
惟查,
本件債務人丁祖培所書立之107 年2 月6 日
切結
書還款計畫三項承諾,若任一項還款無法及時完成,本人願
直接接受一切民事、刑事
法律制裁並自請離職等內容並無一
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等拋棄
期限利益之約定,且抵押權債
權確定
期日為民國111 年12月31日(有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
權移轉變更契約書附卷
可稽),
是以本件抵押債權尚未屆至
清償期,抵押權人尚不得實行抵押權,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二、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