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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拍字第 5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科大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霍莉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嚴明英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固定有明 文。惟查,本件債務人丁祖培所書立之107 年2 月6 日切結 書還款計畫三項承諾,若任一項還款無法及時完成,本人願 直接接受一切民事、刑事法律制裁並自請離職等內容並無一 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等拋棄期限利益之約定,且抵押權債 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11 年12月31日(有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 權移轉變更契約書附卷可稽),是以本件抵押債權尚未屆至 清償期,抵押權人尚不得實行抵押權,其聲請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