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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12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217號 聲 請 人 樺山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諺 相 對 人 黃俊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經以聲請狀地址查無此人,以姓   名查詢同名人數過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