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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55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548號 聲 請 人 來發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順發 相 對 人 黃育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以所提地址查無此人,同名人數   過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