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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75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595號 抗告人 即 相 對 人 吳佳成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竝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8年度司票字 第7595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 四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