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595號
抗告人 即
相 對 人 吳佳成
以上
抗告人與
聲請人竝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8年度司票字
第7595號
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
四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
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