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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75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595號 抗告人 即 相 對 人 吳佳成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竝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 1,000元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未預納者 ,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 26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月1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 抗告人已於民國109年1月30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限繳納,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