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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簡聲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簡聲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林吉成 相 對 人 琦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琦翊建設有限公司所為如附件之 意思表示,經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以致無法送達,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琦翊建設有 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法律事務所函、退郵信封等件為證 。 三、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琦 翊建設有限公司僅將公司登記於新北市○○區○○街○ 巷○○ 號3 樓,該址已由其他人搬入居住,相對人琦翊建設有限 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並未於該處,有該分局民國108 年12月 11日新北警峽刑字第1083592146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琦 翊建設有限公司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 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