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簡聲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林吉成
相 對 人 琦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淑華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琦翊建設有限公司所為如附件之
意思表示,經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以致無法送達,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琦翊建設有
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法律事務所函、退郵信封等件為證
。
三、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琦
翊建設有限公司僅將公司登記於新北市○○區○○街○ 巷○○
號3 樓,
惟該址已由其他人搬入居住,相對人琦翊建設有限
公司及其
法定代理人並未於該處,有該分局民國108 年12月
11日新北警峽刑字第1083592146號函在卷
可稽。是相對人琦
翊建設有限公司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
核與首
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