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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簡聲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簡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和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秀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茂乘資訊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5日通知聲請人於7 日內提出 ㈠相對人茂乘資訊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向相對人茂乘資訊有 限公司之「公司登記址」送達不到之退郵信封影本;㈢向相 對人茂乘資訊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柯志樺之最新戶籍址送 達不到之退郵信封影本。聲請人已於108年2月27日收受該通 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故其聲請 尚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