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簡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和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秀蕙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茂乘資訊有限公司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5日通知聲請人於7 日內提出
㈠相對人茂乘資訊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
法定代理
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向相對人茂乘資訊有
限公司之「公司登記址」送達不到之退郵信封影本;㈢向相
對人茂乘資訊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柯志樺之最新戶籍址送
達不到之退郵信封影本。聲請人已於108年2月27日收受該通
知,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故其聲請
尚
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