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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簡聲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簡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新濱製造加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麗琴 相 對 人 徐水生即徐文弘       李可旋即李寶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 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徐水生即徐文弘、李可旋即李寶貴 為公示送達,查相對人最後登記之戶籍所在地在高雄市大寮 區,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