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0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丁氏買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權人雄峯
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聲請
假扣押
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雄峯不動產有限公司限期起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依法聲請
調解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
及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
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
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雄峯不動產有限公司與
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
鈞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400號民
事裁定准相對人即債權人雄峯不動產有限公司在新臺幣300,
000元之範圍內
予以假扣押在案,
惟相對人即債權人雄峯不
動產有限公司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
爰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雄峯不動產有限公司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雄峯不動產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以10
8年度司裁全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
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聲請調
解,由本院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3號給付居間
報酬事件受
理在案,此有相對人即債權人雄峯不動產有限公司提出之
起
訴狀影本及本院調取
上開案件之索引卡查詢表附卷
可稽,
揆
諸前開說明,假扣押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已繫屬於法院,聲
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雄峯不動產有限公司於一定期
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