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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10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0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丁氏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雄峯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 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雄峯不動產有限公司限期起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依法聲請 調解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 及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 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 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雄峯不動產有限公司與 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鈞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400號民 事裁定准相對人即債權人雄峯不動產有限公司在新臺幣300, 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即債權人雄峯不 動產有限公司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雄峯不動產有限公司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雄峯不動產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以10 8年度司裁全字第1400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 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對聲請人聲請調 解,由本院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3號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受 理在案,此有相對人即債權人雄峯不動產有限公司提出之起 訴狀影本及本院調取上開案件之索引卡查詢表附卷可稽,揆 諸前開說明,假扣押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已繫屬於法院,聲 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雄峯不動產有限公司於一定期 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