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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泉城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源 相 對 人 連進財       連陳鳳凰       陳倖如       陳瑋鋼       趙中宜       趙世宜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同法規定之聲請事件亦適 用之。次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 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是本案尚未繫屬者,應由命假扣押之法院命 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 金錢債權請求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經該院 以107年司裁全字第2333號裁定准許在案,按諸上開規定, 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人即應向 該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時起訴,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