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泉城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茂源
相 對 人 連進財
連陳鳳凰
陳倖如
陳瑋鋼
趙中宜
趙世宜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同法規定之聲請事件亦
適
用之。次按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之
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是本案尚未繫屬者,應由命假扣押之法院命
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
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
金錢債權
請求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經該院
以107年司裁全字第2333號裁定准許在案,按諸
上開規定,
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人即應向
該院聲請命相對人限時起訴,聲請人誤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於法
尚有未洽,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