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精鍊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玉如
聲 請 人 業鐵雷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元
上列聲請人與
相對人周孝倫間請求給付股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但享有此項聲請權者,以其支出
訴訟費用得
求償於
他造或
第三人之
當事人為限。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孝倫間請求給付股利
等事件,經
鈞院107年度訴字第1056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精鍊精密工業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4,由
聲請人業鐵雷射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3,餘由相對人周孝倫
負擔。為此,
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056號相關卷宗後,該案裁判費
係由相對人即原告周孝倫繳納新臺幣(下同)11,296元,及
該案原告周峻億、周國瑞分別繳納1,000元,而聲請人於該
案訴訟程序中未為相對人周孝倫預納任何訴訟費用,並無已
支出而得向相對人周孝倫求償之訴訟費用,
揆諸首揭說明,
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依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