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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聲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方羿雯       方薇禎       葉芯羽 相 對 人 方玉清即方人弘 相 對 人 冠綸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文政 相 對 人 冠發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薷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冠發紙器有限公司、方玉清即方人弘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 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伍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 相對人冠發紙器有限公司、方玉清即方人弘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冠綸紙器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 幣壹萬壹仟玖佰零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冠綸紙器有限公 司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 ,除前條第2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 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 訟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103年度 重訴字第538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冠綸紙器有限公司負 擔10分之3,餘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及相對人冠綸紙器 有限公司對該判決均不服分別提起上訴,相對人方玉清即方 人弘視同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534號判決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冠發紙器有限公司、冠綸 紙器有限公司、方玉清即方人弘各負擔6分之1,餘由聲請人 方羿雯、方薇禎、葉芯羽按附表所示債權金額比例負擔。兩 造不服仍提起上訴,終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09號裁 定駁回兩造之上訴,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業經 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計算書: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65,647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第二審裁判費 │98,47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第二審裁判費 │30,903元 │由相對人冠綸紙器有限公司預納。 │ ├───────┼───────┼─────────────────┤ │第三審裁判費 │69,067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第三審裁判費 │30,903元 │由相對人冠發紙器有限公司預納。 │ ├───────┴───────┴─────────────────┤ │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一、聲請人預納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164,117元(計算式:65,647+98,47│ │ 0=164,117)由相對人各負擔6分之1: │ │ 相對人方玉清即方人弘、冠綸紙器有限公司、冠發紙器有限公司應賠償│ │ 聲請人三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為27,353元。(計算式:164,117÷6=27,3│ │ 53) │ │二、相對人冠綸紙器有限公司預納之第二審訴訟費用30,903元由相對人各負│ │ 擔6分之1,餘由聲請人三人按附表所示債權金額比例負擔: │ │(一)相對人方玉清即方人弘、冠綸紙器有限公司、冠發紙器有限公司應負│ │ 擔之訴訟費用額各為5,151元。(計算式:30,903÷6=5,151) │ │(二)聲請人三人應賠償相對人冠綸紙器有限公司之訴訟費用額為15,450元│ │ 。(計算式:30,903-5,151×3=15,450) │ │三、綜上: │ │(一)相對人方玉清即方人弘、冠發紙器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三人之訴訟│ │ 費用額各為27,353元。 │ │(二)相對人冠綸紙器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三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1,903元│ │ 。(計算式:相對人冠綸紙器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三人之訴訟費用│ │ 額27,353-聲請人三人應賠償相對人冠綸紙器有限公司之訴訟費用額│ │ 15,450=11,903) │ └─────────────────────────────────┘ 附表: ┌─────┬────────┬───────────┐ │姓名 │債權金額比例 │受領金額(新臺幣) │ ├─────┼────────┼───────────┤ │葉芯羽 │ 93% │1,836,791元 │ ├─────┼────────┼───────────┤ │方薇禎 │ 4% │79,002元 │ ├─────┼────────┼───────────┤ │方羿雯 │ 3% │59,251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