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方羿雯
方薇禎
葉芯羽
相 對 人 方玉清即方人弘
相 對 人 冠綸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方文政
相 對 人 冠發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薷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冠發紙器有限公司、方玉清即方人弘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
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伍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
相對人冠發紙器有限公司、方玉清即方人弘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冠綸紙器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
幣壹萬壹仟玖佰零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冠綸紙器有限公
司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
,除前條第2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
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
他造之差額,民事訴
訟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103年度
重訴字第538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冠綸紙器有限公司負
擔10分之3,餘由聲請人負擔。
嗣聲請人及相對人冠綸紙器
有限公司對該判決均不服分別提起
上訴,相對人方玉清即方
人弘視同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534號判決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冠發紙器有限公司、冠綸
紙器有限公司、方玉清即方人弘各負擔6分之1,餘由聲請人
方羿雯、方薇禎、葉芯羽按附表所示
債權金額比例負擔。
兩
造不服仍提起上訴,終經最高法院107年度
台上字第809號裁
定
駁回兩造之上訴,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業經
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計算書: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65,647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第二審裁判費 │98,47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第二審裁判費 │30,903元 │由相對人冠綸紙器有限公司預納。 │
├───────┼───────┼─────────────────┤
│第三審裁判費 │69,067元 │由聲請人預納。 │
├───────┼───────┼─────────────────┤
│第三審裁判費 │30,903元 │由相對人冠發紙器有限公司預納。 │
├───────┴───────┴─────────────────┤
│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一、聲請人預納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164,117元(計算式:65,647+98,47│
│ 0=164,117)由相對人各負擔6分之1: │
│ 相對人方玉清即方人弘、冠綸紙器有限公司、冠發紙器有限公司應賠償│
│ 聲請人三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為27,353元。(計算式:164,117÷6=27,3│
│ 53) │
│二、相對人冠綸紙器有限公司預納之第二審訴訟費用30,903元由相對人各負│
│ 擔6分之1,餘由聲請人三人按附表所示債權金額比例負擔: │
│(一)相對人方玉清即方人弘、冠綸紙器有限公司、冠發紙器有限公司應負│
│ 擔之訴訟費用額各為5,151元。(計算式:30,903÷6=5,151) │
│(二)聲請人三人應賠償相對人冠綸紙器有限公司之訴訟費用額為15,450元│
│ 。(計算式:30,903-5,151×3=15,450) │
│三、綜上: │
│(一)相對人方玉清即方人弘、冠發紙器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三人之訴訟│
│ 費用額各為27,353元。 │
│(二)相對人冠綸紙器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三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1,903元│
│ 。(計算式:相對人冠綸紙器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三人之訴訟費用│
│ 額27,353-聲請人三人應賠償相對人冠綸紙器有限公司之訴訟費用額│
│ 15,450=11,903) │
└─────────────────────────────────┘
附表:
┌─────┬────────┬───────────┐
│姓名 │債權金額比例 │受領金額(新臺幣) │
├─────┼────────┼───────────┤
│葉芯羽 │ 93% │1,836,791元 │
├─────┼────────┼───────────┤
│方薇禎 │ 4% │79,002元 │
├─────┼────────┼───────────┤
│方羿雯 │ 3% │59,251元 │
└─────┴────────┴───────────┘